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公消〔2013〕60号
第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年按要求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二《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308-2019
4.1.14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医疗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三《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3〕5号第二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季度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评估结果存入消防档案。每年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四《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三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